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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身核心竞争力成商业保险发展关键
2021-03-12 来源: 沃保网 浏览: 5

  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仅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发展空间,更是不容忽视的挑战。那么,商业保险该如何提升核心竞争力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建立自身核心竞争力成商业保险发展关键

  养老保险为主,资管产品为辅

  从世界各国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通常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承担部分称为基本养老,企业部分称为企业年金,个人部分称为养老金。通常而言,政府的基本养老称作第一支柱,企业的企业年金称作第二支柱,个人的养老金称作第三支柱。

  目前来看,第三支柱涵义、内容和范围仍缺乏明确定义。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坦言:“虽然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模式研究讨论较为热烈,部分政府部门也常在统计信息、研究材料中使用三支柱的说法,但实际上对于养老保障体系三个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及统计范围等重要问题,迄今没有明确阐述。我国以养老为名的金融产品种类看似很多,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满足养老需求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仍需要界定和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指出,保险、银行、基金均推出了一些名称包含“养老”的金融产品,但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义。

  但这也意味着,在这一领域,除商业养老保险外,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养老目标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在参与其中。

  从国际经验看,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涵盖保险、银行、资管等多类型的产品。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成熟第三支柱产品体系以保险类产品为主,占比70%左右;美国的第三支柱则是以资管产品为主体,占比65%。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第三支柱建设有其优势。周燕芳认为,对于中国而言,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更为合适,有利于充分发挥其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特点,提升第三支柱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中国民众总体风险偏好程度较低,追求稳定收益,金融知识普及比较有限,尚且缺乏丰富灵活的资本市场和资产选择。因此,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主,资管类产品为辅,更符合我国当前需求。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可以实现养老资金的稳健增值和终身领取,有效化解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具体而言,保险机构在产品精算、投资风控、客户服务等方面有独特的优势。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主任宋占军表示赞同。他认为,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年金保险+万能账户的方式大力发展第三支柱。这种创新型的产品形态将年金化给付和万能账户收益有机结合,在给客户写入合同确定性收益的基础上,通过投资账户为客户创造更多投资。尽管短期投资收益可能低于股票、基金等方式,但作为一种定期储蓄型家庭资产配置方式具有长期稳定收益,从长期来看能为客户带来价值。

  商业保险要避免走入“自嗨”语境

  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商业保险公司将养老市场的巨大空间视作自身的发展机遇。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8.1%,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12.6%。据测算,“十四五”期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20%,总量突破3亿人,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同时,老年人面临着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问题,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发展和完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变得尤为迫切。

  此外,国家政策也在不断强化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表示,第三支柱可自愿参与、由市场主体运营、账户资金归个人,具有激励性强、透明度高、灵活性好等优点。虽尚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但受众大,具有快速增长的潜力。近年来,国家政策不断强化发展第三支柱的重要性。“十四五”时期,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

  但商业保险公司要避免走入“自嗨”的语境,需要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信任问题首当其冲。虽然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国计民生中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社会上的口碑仍然参差不齐,有些消费者对商业保险心存芥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36754件,环比增长8.96%。其中,涉及财产保险公司16895件,环比增长4.29%,占投诉总量的45.97%;人身保险公司19859件,环比增长13.27%,占投诉总量的54.03%。

  某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坦言:“实际上,各家公司的年度理赔率都很高,集中在98%、97%左右,但一些销售误导、夸大宣传、理赔难等问题还是屡见报端,对消费者心理造成了影响,保险行业必须下定决心改变过去粗放式发展模式,将高质量发展道路付诸实践。”

  此外,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强调,养老金本质上是长期储蓄,投资能力的提升和投资收益的保证是关键,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要在这方面下功夫。

  商业保险公司要意识到,养老金融的竞争将越来越充分。韩沂也建议,尽早明确第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和范围,特别是第三支柱产品由金融机构提供,个人自愿购买,市场化程度强,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应当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具体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将一定期限以上,以养老为目的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养老目标金融产品在符合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的前提下纳入第三支柱范畴,扩大第三支柱产品供给,方便社会群众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

  朱俊生坦言,从消费者角度看,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有助于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丰富产品形态,从而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运行效率。

  引导养老金融产品形成专属优势

  对于第三支柱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王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二是强化三支柱间的衔接转换贯通;三是引导养老金融产品形成专属优势;四是试点先行推进三支柱改革。

  具体而言,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负为核心,打通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对机构通过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降低机构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税负水平。

  例如,针对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配套出台机制相容的监管规定、会计准则、业绩考核办法等,坚定长期化定位,统一标准,统一领取期限及条件,并在估值核算、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给予鼓励性政策,强化养老金融产品的专属属性。加快推进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建议选择大型金融保险机构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多层次、多形态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的业务新模式,更好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人群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朱俊生认为,我国为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可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改革中的作用,完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具体而言,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个人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释放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优化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账户制经营模式;完善个人养老金运行监管体系。

  “人社部门统筹完善第三支柱的制度设计,财政财税部门要完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及其调整,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监管与主体监管。建立部门间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放开养老金投资范围,促进多元化养老金资产配置,逐步由数量限制监管向审慎监管过渡。同时,通过设立相对收益率担保机制、合理化考核机制等,完善风险承担机制。”朱俊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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